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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业主房屋不可取,切莫有理变无理

与人发生矛盾男子竟钻窗进他人房子毁坏屋内墙面、顶面、吊顶造成屋内装修严重受损案情回顾2023年7月,被告人小陈受王先生雇佣,为其粉刷新房的墙面,后二人因施工进度和装修款结算问题发生纠纷,被告人小陈撤场,并有部分款项未结。2023年8月,小陈为报复王先生,钻窗进入房屋,使用酱油、机油混合物将屋内的墙面、顶面、吊顶毁坏。经鉴定,被毁坏的财物价值人民币20920元。法院审理东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先生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最终判决被告人陈先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根据法律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消费者,应当提高警惕,尽可能选择正规装修公司,并与其签订详细的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日常生活中,切勿因与他人的矛盾冲突而一时冲动,触碰法律底线,付出金钱和“自由”的代价,一旦出现纠纷,要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矛盾和纠纷务必保持冷静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处理问题切勿因一时冲突采取极端的方式泄愤案件来源:东丽法院
11月30日 下午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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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3次,丈夫因为无法满足妻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转自:法律实务讲座有一句话是这么说的“没有爱的性是苟且,没有性的爱是残缺”,在男女双方交往中,到底是爱情更重要,还是性生活更重要呢?这个没有定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答案。但在江苏淮安市,有一对夫妻,就因为丈夫性生活无法满足妻子,闹到了离婚的地步。27岁的陈薇是淮安市一个工厂的会计,她性格大大咧咧、性格开朗,但却在婚后经常一个人流眼泪。父母看到这里,非常心疼,经过追问她才说出了原因。原来陈薇的丈夫高凯自从结婚之后,晚上睡觉的时候,就在两人中间放一块木板,每个月的性生活也少得可怜。每次自己兴致勃勃的时候,高凯却冷淡异常
11月30日 下午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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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亏此案最终被改判并成为指导性案例,否则真会导致中国道德水平倒退100年!

导读:村民私自采摘村委会种植的杨梅跌落致死,家属起诉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2020年1月20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再审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村委会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1月29日 上午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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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发生的费用,哪些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1月29日 上午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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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常见7类约定无效

在现代社会,离婚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许多夫妻在决定离婚时,为了简化程序和避免纷争,常常选择签订离婚协议。然而,离婚协议并非可以随意签署,其中有些条款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很可能导致协议整体无效。这不仅无法达到预期的目的,还可能给双方带来无尽的麻烦。那么,究竟哪些条款会导致离婚协议无效呢?一、剥夺子女抚养权或探视权的条款离婚协议中涉及子女抚养和探视的内容是敏感而重要的。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双方都享有对子女的抚养权和探视权。如果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承担抚养义务或完全剥夺另一方的探视权,这样的条款将被视为无效。法律认为,这种条款违背了孩子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抚养和探视权的问题应当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而不是单凭父母之间的短暂恩怨。二、限制再婚或禁止再生育的条款在一些离婚协议中,有人会添加一些限制再婚或禁止再生育的条款,认为这样可以保护自身或子女的利益。然而,这类条款不仅不合情理,而且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每个人的婚姻自由和生育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三方无权通过任何形式的限制来干预。这样的条款不仅无法执行,还可能引发更多的纠纷和矛盾。三、财产分割不合理的条款离婚协议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就是财产分割。有些夫妻在签订协议时,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达成明显不公平的财产分割协议。例如,一方因对方出轨或其他过错行为而被迫放弃大量财产。对于这类明显有失公平的条款,法院很可能会判定其无效。法律主张公平和正义,任何财产分割协议都应在双方自愿且合理的基础上进行。四、约定免除赡养义务的条款离婚后,夫妻双方对于未成年子女以及需要赡养的老人仍然负有义务。如果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或双方完全免除这些义务,相关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赡养义务是由法律强制规定的,不能通过私人协议的方式予以排除。老年人和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应该得到充分保障,任何试图逃避责任的行为都会被法律制止。五、超出法律范围的违约金条款有些离婚协议中会设定违约金条款,即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然而,如果这类违约金条款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过于苛刻或不合理,就会被视为无效。法律认为,违约金条款应当是对实际损失的补偿,而不是对违约方的惩罚。因此,任何过高或明显不合理的违约金条款都会被法院驳回。六、口头承诺或非正式文件的条款有些人在离婚协议中会加入一些口头承诺或者未正式写入文本的条款,以为这样可以通过私下协商解决问题。然而,这种做法存在很大的风险。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书面形式的合同才具备法律效力。口头承诺或非正式文件的条款在法律上很难得到承认和执行。因此,所有重要的约定都必须写入正式的离婚协议文本中,并经过双方签字确认。七、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任何合同条款,无论是民事合同还是离婚协议,都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如果协议中有涉及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的条款,这些都是无效的。同样,如果协议内容与公共秩序和社会善良风俗相违背,也会被视为无效。法律的底线不容触碰,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都将被法院取缔。离婚协议虽然是夫妻双方私底下签订的合同,但其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任何违背法律原则和精神的条款,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都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以上摘自微博知名法律博主:@婚姻家事律师信金国
11月29日 上午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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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骂人太难听,男友被"气死"!法院判赔16万…

都说“气死不偿命”那真把人气死了在法律层面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呢?小伙突然猝死聊天记录藏“线索”前不久郑州邵女士的儿子突然猝死这让她始终无法接受这个事实每每想儿子的时候邵女士就会翻翻儿子的遗物一次翻看儿子手机的时候邵女士发现了蹊跷在儿子和女友张某某的聊天记录里竟出现“你咋不死了”之类“诅咒”的话气死人真的要负责邵女士认为儿子的死应该跟张某某的言语刺激有关怒而将其告上法庭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处张某某赔偿经济损失16万余元这样的判决结果律师解释道张某某极端言语侮辱行为在有意刺激原告之子导致其精神失控最终猝死因此需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气死人”并非个案2022年5月,山东临沂两邻居发生激烈争吵,一方因患有基础病在吵架后突然倒地猝死,法院经审理判赔被告承担原告方要求各项费用的5%。案例链接:邻里吵架“气死人”,责任如何认定?2020年8月,北京一小伙跟邻居发生争执,多次到邻居家门口吵嚷叫骂,1小时后邻居猝死家中。法律审理认定,小伙对邻居的死亡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所以“气死人”虽然不用偿命但还是要负法律责任咱们在处理问题时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在本案中邵女士已经失去了心爱的孩子就算得到赔偿,也于事无补在此提醒平日爱生气的人一定要学会自我排解以免伤害身体、让家人流泪!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1月29日 上午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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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城市人民政府被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

失信执行人名单,也就是俗称的老赖名单。原本大家以为这只是针对自然人、企业和社会机构的名单,目前竟然有480多人民政府赫然在列,其中不乏包括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核心区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规:这些政府领导今后在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时,将受到影响,同时不能在星级以上宾馆进行消费。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人民政府被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日前,有媒体从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人民政府被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相关判决如下:一、被告祁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山西田森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转让款16502.2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11月28日 下午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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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发生事故导致车损,谁应担责?

当前,机动车有偿代驾已经成为一种新型商业模式,商务应酬、同学聚会、亲朋聚餐……人们小酌两杯之后,多会选择有偿代驾服务。那么,找代驾司机开车回家途中发生剐蹭事故导致车损,谁又应当为此担责呢?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基本案情2018年12月5日,王某呼叫某代驾信息平台,要求其指派代驾司机,平台将信息告知某劳务公司,该劳务公司指派陈某为王某提供代驾服务。当日22时45分,陈某代驾机动车沿青岛市崂山区科经一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地面坑洼发生刮擦,致车辆受损。崂山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随后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赔偿王某维修费3万余元。2019年1月15日,王某出具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权益转让书,同意将已取得赔款部分保险标的一切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并授权保险公司得以其名义或自己名义向责任方追偿。保险公司随后将代驾司机陈某所在的劳务公司和某代驾信息平台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本案的焦点在于:有偿代驾人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虽然交强险规定了“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但交强险系法定第三者责任险,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具有特殊性,不应扩大适用于本案的商业车损财产险中来。代驾公司提供有偿代驾服务是以营利为目的,属于经营行为,驾驶车辆并非完全为被保险人的利益,还有通过提供服务获得自身利益的需要,其提供服务的有偿性打破了其与被保险人利益的一致性,故其对投保车辆并不具有车辆损失保险利益,故不能因此取得被保险人的地位。代驾司机显然也不属于家庭成员,并非法定不允许保险公司追偿的对象。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对向侵权人或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具有选择权,即其可以选择向侵权人索要赔偿,或者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公司在实际向被害人支付保险金后,就取得追偿权,本案即是此种情况。而某代驾信息平台公司仅为信息提供者,未有证据证明代驾导致的车损与平台的居间行为有因果关系。故法院判处该劳务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损失3万余元,某代驾信息平台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官提醒代驾公司提供的有偿服务、收取对价的行为,与亲友之间的无偿借用不同,其以营利为目的,属于经营行为,应由经营者自担经营风险,建议代驾公司通过另行购买相应保险如代驾责任险予以分摊、获得保障。同时,代驾公司应加强对代驾司机资质的严格审查,约束代驾司机行为,积极促进代驾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1月28日 下午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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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别坑老婆!最高院判决:借款人将借款资金通过配偶的账户转账的,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转自:法律公园【裁判要旨】本案中,虽然黄栋梁是以个人名义向王宗红借款以偿还联邦印染公司的债务,但从资金流向上看,王宗红将款项汇入黄栋梁账户后,黄栋梁随即将款项汇给黄美霞,经由黄美霞账户汇给联邦印染公司,由此可知黄美霞对该笔借款应为明知并实际参与。因此原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债务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认定黄栋梁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符合本案实际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11月28日 下午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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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我情人就收钱,不做情人就还债!两级法院极度纠结

黄老邪喜欢上梅琳琳,其实也说不上喜欢,如果真喜欢,那就娶了她。种种原因,反正黄老邪不能娶梅琳琳。可是,两人需要经常在一起混日子,黄老邪便要求梅琳琳做他的情人。结婚有海誓山盟,没想到做情人也有“情债之约”。花前月下,黄老邪和梅琳琳郑重地签订了一份《双方协议》:黄老邪借给梅琳琳100万元,梅琳琳答应给黄老邪做情人。如梅琳琳不想做情人了,则要返还借款;如果黄老邪不要梅琳琳做情人,则该100万元抵作梅琳琳的精神损害赔偿和生活补助等,不再返还。协议签订后,黄梅两人随即沉入情海。100万元是怎么给的?黄老邪并没有给付现金,他用100万元买了一套房产,并将房产落在梅琳琳的名下。双方再签了一份《双方协议》,内容与上一份情债之约差不多,依然是“做我情人就收钱,不做情人就还债”。情人关系,其实有一个特点:双方可以同时开始,却无法同时结束。一切纠纷和凶险便由此而来!黄梅二人当然脱不开这种宿命。不管是谁抛弃了谁。总之,黄老邪后来决定要取回这笔浓情蜜意时付出的100万元。取回途径有许多种,但黄老邪的选择,却让人万万想不到。黄老邪采取了一种最为光明正大的方式-----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梅琳琳返还100万元。情债之约,就此摆上台面,公诸于众。将情人和金钱关系昭然天下,还要一分不少地取回100万元,黄老邪这招是步险棋,但他认为也许是步好棋!果然,经专业人士提点后,黄老邪向法院提出的理由是:“情债之约无效,既然无效,梅琳琳就要返还100万元。”这个理由,与大多人的猜测有所不同,角度偏向了专业。法庭辩论中,双方语言一番刀光剑影。直接看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支持黄老邪的诉讼请求,判令梅琳琳返还黄老邪100万元。黄老邪低下头,笑了。一点都不敢狂妄,他深知此结果来之不易,天下哪有这等好事,情人做完了,钱还可以收回来。关于本案的裁判思路,一审法院这么认为:黄老邪和梅琳琳之间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黄老邪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的理由成立。民事行为无效,所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故梅琳琳应当返还黄老邪100万元。听闻此判,梅琳琳没有说什么,也不知该说什么。拖着疲惫身躯的她,只做了两件事:其一,表示不服,坚决上诉;其二,再请律师。然后便消失于公众视线,静待二审结果。二审法院接到此案,在裁判思路问题上,陷入了极大的矛盾和困惑中。首先,一审法院的判决明显有缺陷,其判案思路太过教条和死板。谁说返还财产是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的唯一处理方式?并且在社会效果上,此判决思路也容易造成事实上支持包养情妇者行使撤销权,让其“人财两得”,岂不爽死包养人?看来,改判是必须的。但是,如何判决呢,也是矛盾重重啊!二审法院此时正式进入专业思考模式,非专业人士可以忽略无视这些烧脑的问题:1、
11月28日 下午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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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较大财物是否属于彩礼?

男女双方举行订婚仪式时,男方给付女方礼金并给付其品牌电脑一台,后双方产生矛盾而分手,男方认为该电脑属于彩礼应当返还,遂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还,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基本案情2022年2月10日,董某某与曹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22年2月16日举行订婚仪式。仪式上,董某某给付曹某甲、曹某乙(系曹某甲母亲)礼金11.6万元,并给付曹某甲价值1.9万元的某品牌电脑一台及若干衣物。2022年5月,双方产生矛盾而分手。后双方关于某品牌电脑是否属于彩礼,应否返还发生争议,董某某遂诉请返还。分歧本案中,关于董某某在特殊纪念意义时点前后给付的某品牌电脑应否视为彩礼,存在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董某某在情人节前后给付曹某甲礼物的行为属于表达特殊情感的一般赠与,且该赠与行为在交付时已经完成,董某某主张返还缺乏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董某某交付给曹某甲的某品牌电脑属于彩礼。董某某给付某品牌电脑的时间不仅是情人节前后,更是订婚日当天,且案涉某品牌电脑价值数额较大,与在恋爱期间男女朋友为促进情感、表达心意而赠送的一般性礼物存在显著区别。结合现有证据、传统习俗、现代社会人情因素以及电脑价值等综合分析,案涉电脑应属董某某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的财物,符合彩礼性质。法官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1.“特殊纪念意义时点”是判断给付目的的一种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彩礼纠纷规定》)第三条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其中包括: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及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通常情况下,一方在订婚宴上给付数额较大的财物就具有缔结婚姻的直接目的,该财物应视为彩礼。而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董某某与曹某甲的订婚宴与情人节较为接近,曹某甲认为案涉电脑属于表达爱意的节日礼物,但董某某却认为该电脑属于以促成婚姻为目的的彩礼。彩礼与增进感情而作出的一般性赠与的最本质区别是给付目的不同,但给付目的具有主观性,实践中通常需要结合给付时间等客观因素综合判断。一方在生日、节日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赠送礼物是现代社会情侣表达爱意,维系感情常用方式,《彩礼纠纷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特殊纪念意义时点”只是结合现代社会男女交往普遍情况,给出的司法实务中判断财物给付目的的辅助标准,适用时需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认定财物性质,不可机械理解。本案中,电脑给付时间不仅发生在情人节前后,更发生在双方订婚仪式上,虽然各地习俗不完全一样,但在当地,男方在订婚过程中大多需要支付礼金、贵重首饰以及车辆、房产等价值较大的财物,故案涉电脑应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彩礼。2.如何理解《彩礼纠纷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价值不大”。按照通常理解,彩礼系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婚约一方给予对方的数额较大的金钱或价值较大的财物。借助体系解释对《彩礼纠纷规定》第三条进行解读可知,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礼物、礼金,只有满足“价值不大”这一前提条件的,才可以视为增进感情需要而作出的给付,这些小额的财物给付,可归属于传统的礼节,由道德、习俗予以调整。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情侣间互相赠送礼物的价值越来越大,且不同个体消费能力与消费习惯差异较大,判断标准也因案而异。在个案中判断涉案财物是否“价值过大”,应根据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当事人收入情况、消费能力等综合把握,对于超出正常人际交往范畴的财物,应认定为彩礼。本案中,从本省相近地市经验做法来看,2020年商丘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853元,而当年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规定,价值3000元以上的首饰、电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属于贵重财物,应认定为彩礼。驻马店市202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771元,平均每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约为2898元,而案涉某品牌电脑价值1.9万元,相当于当地6个月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属于一般意义上“价值较大”的财物。所以,结合当地消费水平、传统习俗及相关证据综合判断,案涉某品牌电脑价值已超出联络双方感情的日常性消费水平,应当认定其性质为彩礼。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1月27日 下午 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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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已过退龄误工费能赔吗?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交通事故受害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对此,保险公司或侵权人经常以受害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再从事正常工作为由,抗辩受害人不存在误工费损失。那么,到底要不要赔偿呢?案情回顾2020年11月4日,
11月27日 下午 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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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这5种理由记清楚了

有读者询问关于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等问题,本文分享这方面法律知识:修订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基于此,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需要基于正当理由。修订后的司法解释删除了相关条款,原司法解释中的部分内容被民法典所吸收,其中民法典关于支付物业费规定如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民法典》前述条款规定了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并未直接涉及业主拒交物业费有无正当理由的情况。有律师认为,在实践中若业主拒绝交物业费仍适用“需要基于正当理由”这一原则。在司法裁判中,对正当理由的认定一般限于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存在重大瑕疵。
11月27日 下午 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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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妻子在轿车内与他人发生关系,男子捅伤‘奸夫’!法官:“奸情自古出人命”,从轻处罚!

导读:河北一男子因妻子有外遇,捉奸现场将情敌捅成重伤而获刑3年6个月。主审法官引用古训“奸情自古出人命”,并写下长长一段法官判词和寄语。手机定位
11月26日 下午 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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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躲避捉奸酒店坠亡:捉奸者和酒店被索赔百万,法院判决

近日,上海。已婚的夏明与李艳在酒店开房,不料被李艳的丈夫刘威带人“捉奸”,两人穿好衣服后,夏明就将窗户打开查看,翻窗户站到空调外机上,意外坠下6楼身亡。夏明的家人也因此将李艳夫妇、帮忙捉奸的朋友以及酒店方告上了法院,索赔130余万元。出轨遭遇捉奸
11月26日 下午 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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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布“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2024)

一、安徽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二、山东省《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85.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三、福建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5、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手段、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严重侵权行为、特别严重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元—1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0元—5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特别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50000元—10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四、江苏省《江苏省高院、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28、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主持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一般不宜超过5万元。五、北京市《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25、侵权行为致人身体伤残,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可以根据受害人承受的肉体与精神痛苦情况给予一定金钱慰抚,给付数额可以根据伤残程度及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予以裁量。因侵害行为致受害人残疾的,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我市城镇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收入的5倍。受害人身体受到一般伤害,造成严重后果,确有必要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参照致人残疾的情况酌减。26、死者的近亲属以受害人死亡给自己造成精神痛苦为由请求死亡赔偿金的,应予支持。赔偿金数额可根据致害行为的性质、致害人的过错程度、请求权人所受痛苦之程度以及其与死者的关系等酌定,但一般不得超过我市城镇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10倍。死者的近亲属限于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缺位的,形成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其他近亲属有权请求死亡赔偿金。27、对于损害事故的发生,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根据其过错的比例酌情减轻致害人的赔偿责任,包括经济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六、四川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根据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抚慰性、补偿性的特点,并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的现状综合考虑。同时,由于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本身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时还应当区别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两种不同情况而定。l、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受害人,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理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所在的县(区、市),平均生活费标准,应以政府有关部门统计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早均生活水平为准,不应区分城市和农村。2、因侵权行为致人残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上限为100000元。其具体赔偿救额的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100000元×伤残等级系数×责任系数。计算残疾赔偿金不应考虑年限。伤残等级系数,1级伤残为1;2级伤残为0.9;依此类推,10级伤残为0.1。责任系数按照当事人过错责任的大小确定。如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的,责任系数为1;承担一半责任的,责任系数为0.5。侵权行为手段、情节、方式特别恶劣的,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可适当高于通过上述公式计算出的数额。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与残疾赔偿金系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侵权人因侵权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除应当承担残疾赔偿金外,还应当依法支付残疾人生活补助费。3、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监护权、隐私及其他人格利益等精神性人格权利的,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原则上应掌握在500元至50000元的幅度内。鉴于我省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各地法院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侵犯精神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标准,由审判人员按照《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六种因素综合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4、因侵权行为导致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毁损、灭失的,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标准适用上一条的规定。5、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侵犯他人精神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不受上述最高限额50000元规定的限制,其具体赔偿数额应根据侵权人获利的多少而定。6、同一侵权行为分别侵害二个或二个以上自然人人格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本意见确定的赔偿标准分别向各受害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7、在共同侵权案件中,无论被告人数的多少,作为多个被告共同所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均不能超过上述最高限额。8、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或者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遗体、遗骨、隐私的,无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数的多少,作为被告所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均不能超过上述最高限额。据媒体报道,四川省最高法院近日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七、陕西省《审判委员会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一、致人死亡的,精神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过20000元;二、致人残疾的,精神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过20000元;三、因民事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抚慰金可分为四个等级:一级15000至20000元,二级10000至15000元,三级5000至10000元,四级1000至5000元;若在以上规定的最高限额内仍不足以给当事人精神抚慰的,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在20000元至50000元范围内决定赔偿数额。八、重庆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下列案件,权利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1)侵犯自然人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案件;(2)侵犯自然人的著作邻接权中的表演者人身权,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权、保护表演者形象不受歪曲权的案件。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以决定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1)权利人的意愿是否被严重违背;(2)权利人体现在作品中的精神是否被严重歪曲;(3)是否给权利人的声誉和社会评价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4)侵权人是否因此获得较大的名誉或经济利益。(5)其他严重损害权利人精神利益的情形。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知名度和价值、当地的社会经济情况、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第二十三条权利人可以单独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诉讼,也可以与财产权利损害赔偿一并提起诉讼。在后一种情形下,权利人如果将精神损害赔偿列为独立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该就该诉讼请求单独确定赔偿额。九、广东省《广东省高院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9.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当以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结合其他损害或者损失的情况综合确定:(1)二十日以下的,一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千元以下。(2)二十日以上,二个月以下的,三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千元以下。(3)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一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万元以下。(4)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二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万元以下;(5)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万元以下;(6)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五万元以下;(7)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十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十万元以下;(8)十年以上的,二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十万元以下;10.致受损害人重伤、残疾或者死亡的,可不受受损害人丧失人身自由时间长短限制,在三十万元以下确定。十、云南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四、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14、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得超过5万元,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10万元。十一、河南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十条侵害自然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称为死亡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致残的,称为残疾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末致残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有必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统称为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酌定。侵害自然人生命权,死亡抚慰金参照在5000元一10万元之间酌定。从上文的表述当中我们可知道,早在2014年我国便已对精神抚慰金赔偿的内容作出了统一规定,原则上精神抚慰金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而最低不能少于1000元。同时,我国各个地区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的也不一样。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1月26日 下午 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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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前公示: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拟提名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处级领导职务人选!

转自:今夜打虎关于对拟任干部进行公示的公告经鄂尔多斯市委研究,决定对以下17名拟提拔和进一步使用干部进行公示。赵
11月25日 下午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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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发生事故导致车损,谁应担责?

当前,机动车有偿代驾已经成为一种新型商业模式,商务应酬、同学聚会、亲朋聚餐……人们小酌两杯之后,多会选择有偿代驾服务。那么,找代驾司机开车回家途中发生剐蹭事故导致车损,谁又应当为此担责呢?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基本案情2018年12月5日,王某呼叫某代驾信息平台,要求其指派代驾司机,平台将信息告知某劳务公司,该劳务公司指派陈某为王某提供代驾服务。当日22时45分,陈某代驾机动车沿青岛市崂山区科经一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地面坑洼发生刮擦,致车辆受损。崂山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随后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赔偿王某维修费3万余元。2019年1月15日,王某出具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权益转让书,同意将已取得赔款部分保险标的一切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并授权保险公司得以其名义或自己名义向责任方追偿。保险公司随后将代驾司机陈某所在的劳务公司和某代驾信息平台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本案的焦点在于:有偿代驾人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虽然交强险规定了“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但交强险系法定第三者责任险,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具有特殊性,不应扩大适用于本案的商业车损财产险中来。代驾公司提供有偿代驾服务是以营利为目的,属于经营行为,驾驶车辆并非完全为被保险人的利益,还有通过提供服务获得自身利益的需要,其提供服务的有偿性打破了其与被保险人利益的一致性,故其对投保车辆并不具有车辆损失保险利益,故不能因此取得被保险人的地位。代驾司机显然也不属于家庭成员,并非法定不允许保险公司追偿的对象。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对向侵权人或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具有选择权,即其可以选择向侵权人索要赔偿,或者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公司在实际向被害人支付保险金后,就取得追偿权,本案即是此种情况。而某代驾信息平台公司仅为信息提供者,未有证据证明代驾导致的车损与平台的居间行为有因果关系。故法院判处该劳务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损失3万余元,某代驾信息平台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官提醒代驾公司提供的有偿服务、收取对价的行为,与亲友之间的无偿借用不同,其以营利为目的,属于经营行为,应由经营者自担经营风险,建议代驾公司通过另行购买相应保险如代驾责任险予以分摊、获得保障。同时,代驾公司应加强对代驾司机资质的严格审查,约束代驾司机行为,积极促进代驾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1月25日 下午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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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了十多张信用卡给朋友刷,逾期不还我该怎么办?

信用卡消费快捷方便,可以解决一时资金不足的问题,但生活中,不少人会出于对亲戚朋友的信任,在朋友的请求下将信用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可当对方透支不还款时,自己就会陷入债务的泥潭。案情简介小坤与小杰(均为化名)是多年的好朋友。小杰做生意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就会时不时向小坤借钱,但小坤有时也没有多余的存款可以借给他。于是,小杰便怂恿小坤向多家银行办理信用卡,从银行刷钱出来,再借给他。但是,小杰三天两头就向小坤借钱还钱自2020年开始,小坤陆续将自己名下十多家银行的信用卡交付给小杰使用。刚开始,小杰还能在每月的信用卡账单日准时还钱,可是后来小坤开始频繁收到各大银行发送的催款信息。由于担心影响自己银行征信记录,小坤无奈之下只能先向银行还款。两年下来,小坤已经代小杰向银行还款70余万元。在小坤的强烈要求下,小杰出具一张70万元的借条,并约定按月利率1%的标准向小坤支付利息。到了2024年,小杰仍拒不还款,忍无可忍的小坤向法院起诉,并称出具借条后又替小杰还款20万元,现要求小杰返还90万元,都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坤向多家银行偿还名下信用卡的欠款共70万元,与小杰《借条》上的借款金额相互印证,可以认定二人成立借贷关系。但小坤出借的资金并非自有资金,而是信用卡内的资金,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因此二人的借贷合同应被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对小坤要求小杰返还70万元款项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借条》被认定无效,《借条》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也无效,故小坤要求小杰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小杰占用小坤的资金,确实给小坤造成损失,因此判令小杰按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向小坤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针对小坤自称另外代小杰偿还的信用卡欠款20万元,由于小坤未能证明借条出具后到2024年期间其名下的信用卡是小杰在使用,且小杰也没有再出具书面凭证予以确认,因此小坤要求小杰返还20万元欠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法官说法信用卡具有较强身份属性,持卡人将信用卡出借给他人使用,违反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关于“银行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的规定,租借信用卡也可能给持卡人带来诸多风险。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防范租借信用卡的风险提示》风险之一:陷入过度透支及征信受损。持卡人出租、出借信用卡,可能导致信用卡过度消费、资金过度透支,因无力还款造成的信用卡逾期不仅会产生巨额利息、复利及违约金,还会损害持卡人个人征信,影响持卡人申请贷款,甚至引发司法诉讼等。此外,持卡人个人信息也存在泄露风险。风险之二:造成违规使用信用卡。持卡人将个人信用卡出借,如借用人使用不当,将信用卡额度款项用于房地产、证券、基金、理财或典当、抵押、生产经营等非消费领域,将给持卡人带来信用卡使用违规的风险,容易导致信用卡被发卡行降额、限制使用、停止使用,甚至需要承担罚款、罚息等违约责任。风险之三:埋下违法犯罪隐患。持卡人出租或出借信用卡可能会被实际使用人或犯罪团伙用于非法套现、洗钱、转移诈骗资金、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行为,出租人、出借人也可能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明知或主观综合认定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非法持有或向其出租信用卡,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高法、高检两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收购、出售、出租单位支付账户的,非法开办并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的”认定为明知情形的主观犯罪。《刑法》有关条款对信用卡持有及使用和管理都有明确规定,使用不当或非法持有极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法官提醒1出借信用卡易产生纠纷,不应将信用卡借给别人,以免信用卡被他人透支,影响持卡人征信。2若将信用卡借出,应保留与借用人之间的通信记录、转账记录、信用卡账单,或者让借用人出具书面协议等证据。3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信用卡资金成立的借贷合同应认定无效,所以即便借贷合同约定了利息,利息部分也不会得到支持。滑动查看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11月25日 下午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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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身份证换证,重要提醒!

近期全国多地公安机关发布提醒首批有效期为20年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陆续期满将迎来换证高峰如何错峰换证?这份“攻略”请查收01身份证陆续期满,应该何时换证?首先,看清自己居民身份证上的有效期限↓居民可在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前3个月内换领,部分省份调整放宽换领期限,即有效期满前6个月就可以着手申请换领。温馨提示:身份证办理日期大多在10—25个工作日,需要进行换证的居民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在身份证到期前1—2个月进行换领。
11月25日 下午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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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扫黄,是怎样发现你的?

我一直相信,人在极端环境下所爆发出来的求生欲,往往不是来源于「我还没活够」,而是来于「还有人在等着我去照顾」。
11月24日 下午 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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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封闭自家阳台被物业告上法庭,终审业主胜诉!

来源:人民法院报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导读:房临近马路噪声太大,在小区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业主高某为提高居住舒适度、增强安全性及私密保护,按照小区前期已经由开发商统一封闭阳台的样式颜色封闭自家房屋阳台,物业公司以高某未遵守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等为由,要求高某立即拆除已封闭阳台并恢复原状。近日,成都中院依法终审审结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二审认为,物业公司诉请要求业主立即拆除已封闭阳台并恢复原状,既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其又未提供证据证明高某封闭阳台危及建筑物安全、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高某有实施妨碍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等,故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全文: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文无关,图片来源于网络)案情回顾
11月24日 下午 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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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共有/个人)财产”的7个法律要点

来源:临平法院男女结为夫妻按民间传统观念来看就是一家人了“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可事实上并非这么简单纯粹今天我们就来梳理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7大夫妻财产问题问题1: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法律特别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内容: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比如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商店,产生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知识产权的收益,比如夫妻一方获得的稿费收入、专利权转让费用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这部分财产不包括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5.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6.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问题2: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内取得的财产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0条规定,下列财产属于个人财产:1.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2.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对于夫妻双方一方的婚前财产以及在婚内取得的共同财产是否属于个人财产也可以另行约定。问题3:夫妻一方婚前房屋婚后被征收,房屋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逐步提高,某些农村地域逐步转变为城镇地域,由此可能产生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在婚后被征收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内被征收的,针对原房屋本身的价值补偿部分,一般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问题4: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出售,婚内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婚内增值部分如果属于自然增值,一般依然认为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当然,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财产以及其增值部分进行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出售的增值部分就是该条所指的“自然增值”,应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问题5:分居期间夫妻一方所得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结合法律的规定,分居时间的长短、家庭或者另一方对财产的取得是否有贡献等因素综合判断。问题6:夫妻双方如何约定婚内取得的财产归属才具有法律效力?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内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该约定一般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一方被欺诈、被胁迫的情况;3.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4.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有效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问题7: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吗?可以,但必须具备特殊情形。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必然遵循民间传统观念所认为的“密不可分”理念,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1月24日 下午 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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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分和认定

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
11月23日 下午 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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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应该体面 男子在网上发布前女友不当言论 法院:公开道歉并赔偿!

恋爱本是你情我愿分手应是好聚好散黄女士分手后却遇到这样的糟心事前任男友韦先生在网上发布关于自己的不当言论和个人隐私严重干扰了自己的正常生活近日宾阳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作出判决依法保护了当事人黄女士的合法权益案情回顾(图片源自网络)黄女士与韦先生曾是恋人关系。二人分手后,2023年10月份始,韦先生在抖音平台上通过其名下几个抖音号散布黄女士骗人财物、生活作风存在问题以及黄女士个人隐私的言论。此外,韦先生还在其个人微信号上的各种微信群散布和转发同样的言论信息。
11月23日 下午 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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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1天,扣3天工资有效吗?(判决说理很详细)

案号:(2020)粤01民终13355、13356号子非鱼小编编辑,供普法参考
11月23日 下午 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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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又一法院因为错判,公开登报道歉

来源:封面新闻等近日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在《福建法治报》刊登的一则道歉公告引发关注2021年,福建省安溪县男子郑隆(化名)认识了比她小三岁的女子黄静(化名),并迅速坠入爱河,选择结婚。但三个月左右,两人的关系出现裂痕,他向当地公安投案并反映了妻子身上的“秘密”:黄静此前伪造户籍,早已跟远在四川安岳的易某某登记结了婚。但让郑隆意外的是,除了妻子因重婚罪获刑外,他也被判重婚,获刑六个月。出狱后,郑隆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今年2月,福建高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安溪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安溪县人民法院于今年8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郑隆无罪。从有罪变成无罪后,郑隆决定为自己的名誉和损失讨说法。2024年11月14日,他的申诉获得回应,法院在当地报纸刊登道歉公告,向郑隆赔礼道歉。△安溪县人民法院在报纸刊登公告
11月23日 下午 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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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20万凑彩礼,离婚后要求对方退还,法院判了

近些年来,因为“高额彩礼”“天价彩礼”引起越来越多人的讨论,在一些离婚财产纠纷案件中,高价彩礼往往会成为双方争执的重点。在江西贵溪,一对年轻人在婚后不久,打起离婚官司,男女双方争议最大的就是高额彩礼该不该返还。小张今年31岁,是江西鹰潭贵溪市本地人,今年2月,他刚结束了一段时间不长的婚姻。时间回到2021年初,小张在亲戚的张罗下,与小他3岁的女生小王相亲认识,两人很快就陷入了热恋。满怀着对婚姻的憧憬,小张和小王认真准备跨入婚姻殿堂。按照当地习俗,双方家庭也在紧锣密鼓敲定结婚的流程,约定彩礼的数额。小张:当时定的彩礼是28.8万元,也不会说偏高,也不会说偏低。婚后不久闹离婚男方主张退还彩礼接近30万元的彩礼,再加上购买黄金首饰、酒席婚宴、各种礼节性的礼金等各项支出。这场婚礼下来,还是给小张家带来不小的经济压力。小张:彩礼是28.8万元,“三金”
11月22日 下午 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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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案例:父母为成年子女支付大学学费、生活费仅系亲情道义,而非法定义务

)》第41条一审: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2021)赣1030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2021年12月20日)二审: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赣10民终251号民事判决
11月22日 下午 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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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生活不和谐”可以离婚吗?法院判决来了!(附判决全文)

如果夫妻双方性生活不和谐,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吗?本次推荐一则经典案例,法院的认定值得借鉴: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临民一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居民。上诉人李X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17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25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感情不和以及被告患有男性疾病但不积极治疗等原因,导致双方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原告于2012年10月26日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7月8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张某某主张被告李某某患有性功能障碍,因被告不积极治疗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为此提交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10月23日在临沂市人民医院就诊的门诊病历一份及中草药费收费单据一张,门诊病历中的主诉病因为:阳痿早泄,收费单据中医保账户户名为李某某。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建立恋爱关系后并于同年9月17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仅一个月便产生矛盾并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并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以被告患有性功能障碍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应当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上诉人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患有阳痿早泄而视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确已破裂,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患有阳痿早泄的证据是诊所主观性的诊断证明,且该诊断证明真实性未知。另外阳痿早泄并不是不可治愈的疾病,不能等同于性功能障碍。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张某某答辩称,上诉人阳痿早泄自被上诉人陪同去临沂市人民医院诊断后再未治疗过,其没有治疗的证据,最终也没有治愈。上诉人另提交2014年1月份在医院做的身体检查一份,证明上诉人身体正常。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提交的检查是精液动态分析只能证明精液正常,不能证明上诉人性功能正常。二审法院查明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共同生活短暂,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上诉人以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上诉人李某某在一审中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仅让其父母到法院说明情况,应视为对诉讼权利放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时间不长便已分居,且自分居后久未联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民商事审判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1月22日 下午 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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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女生醉酒后被强奸致死?检方回应

近日,有网友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称,今年2月自己正在读高三的女儿,在晚自习期间被女同学带出去和社会上的男子喝酒,女儿被多名男子灌醉后,被其中的两名20岁左右的男子强奸致死。11月20日,发帖网友王女士告诉记者,目前两名涉案男子已经以强奸罪被检方批捕,案件已经移交到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此案开庭时间尚未明确。武都区人民检察院也向记者证实,“是有这个案子。”11月20日,记者联系到了这位发帖网友王女士,她表示,自己的女儿小霞曾是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两水中学的高三学生,“当时她有一个女同学和校外的男子谈恋爱,在2月29日晚自习期间,这名校外男子和他的朋友们邀请我女儿的同学去外面喝酒,但我女儿同学觉得只有她一个女生不太方便,就拉我女儿去作伴。”王女士告诉记者,后来在喝酒的现场有7名男子,一直灌小霞的酒,“小霞被灌醉后,被送到了其中一名男子的出租屋里。我女儿的同学先是返回了自己的住处,后来又回到我女儿所在的出租屋,看到小霞在床上已经睡着,便又离开了。紧接着出租屋内两名男子对我女儿实施了强奸,结果没想到第二天悲剧就发生了。”根据王女士提供的警方尸检报告显示,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对小霞进行了法医病理学检验、死亡原因、性侵行为和死亡之间因果关系、醉酒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鉴定。鉴定意见:小霞系急性酒精中毒后颈部遭受扼压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急性酒精中毒为死亡的辅助因素。王女士称,“两名男子只承认了强奸,并不承认我女儿的死亡与他们有关。”目前两名涉案的20岁男子已经以强奸罪被检方批捕,案件已经移交到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此案开庭时间尚未明确。11月20日,记者致电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称,“是有这个案子,具体情况需要持有关材料到单位相关部门询问。”来源:扬子晚报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1月21日 下午 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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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没有实现,是否可以拒付抚养费?

父母离异之后,子女往往被判定由其中一方抚养,未承担抚养孩子责任的一方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同时亦拥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倘若探望权未能得以实现,是否能够拒绝支付抚养费?探望权又该如何实现救济?(图源网络
11月21日 下午 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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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这样打,关键时刻能救命!

作为中国人最为熟悉的电话号码,打110是紧要关头用来救命的最有效途径。不过近年来,接警人员也遇到了一些烦恼:骚扰类报警、虚假报警、非警情类报警占用了110有限的线路资源,严重耽误了警情的处理……比如说这位,要民警帮忙找糖↓↓女朋友哭了,要民警帮着劝↓↓腊肉炒竹笋里没有腊肉,把公安局当工商局↓↓没钱买单,让民警接济一下↓↓对于许多职责范围之外的事,民警既无权管理,处置起来也并不专业。那么,遇到什么样的情况应该拨打110?报警时有哪些技巧?恶意骚扰110会有什么样的后果?跟随一张图,一起了解。来源:南京警方综合央视新闻,供普法参考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1月21日 下午 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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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凶手出狱后在受害者家门口摆宴席、放鞭炮庆祝?当地回应

近日,四川绵阳的李某称,20年前杀害自己父亲的凶手在刑满释放后,在他家门口大摆宴席18桌,铺红毯放鞭炮,邀请了180名亲友庆祝,现场热闹非凡。李家人不得不在家门口摆上供桌,挂起父亲的遗照,上香祭拜以此抗议。李某回忆称,他15岁时父亲被邻居雇凶杀害,手段残忍,甚至准备泼汽油烧毁尸体,所幸家人及时发现,父亲才留下全尸。案发后,邻居被判有期徒刑,前段时间刑满20年出狱,不曾想对方却在家门口欢笑庆祝。11月20日,绵阳市青义镇政府对此回应,已现场制止并进行法制教育,双方是邻居,派出所已成立专班进行调解。网友评论对此,有网友表示,“支持继续改造!”你怎么看?来源丨海报新闻、潮新闻、大象新闻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1月21日 下午 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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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费用清单(2024更新)

导读:依据《社会保险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员工工伤发生的费用,一部分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部分为用人单位支付。到底哪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哪些由用人单位承担,很多人并不是太清楚,下面我从承担的主体予以分类,结合最新统计数据,将这些费用明细进行归纳,列个清单,供大家在实务中参考: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较多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2、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未做统一规定。(三)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未做统一规定。(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2、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适用于5-10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举例: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8;七级伤残:本人工资×6;八级伤残:本人工资×4;九级伤残:本人工资×2;十级伤残:本人工资×1。(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比如,深圳目前社平工资为12964元,则丧葬补助金为11620元×6=77784元。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2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2023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9283元×20=985660元。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23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985660元,这个标准没有地域之分,全国统一。依据人社部人社险中心函〔2023〕3号通知,此标准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九)劳动能力鉴定费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时是否包括加班费,实务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比如,广东高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2018)七、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加班工资)支付。《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5号)倾向认为,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不应包含加班工资。(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适用于5-10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举例:广东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本人工资×5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40;七级伤残:本人工资×25;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5;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十级伤残:本人工资×4。(四)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一般可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支付。(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承担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六)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费用承担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注:以上计算方式中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1月20日 下午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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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改为线下交易,出事故后受伤乘客起诉司机等索赔,法院判了!

事故发生后,肖某等4人被送往医院治疗,随后肖某等人将刘某彬、广东省东莞市某汽车租赁公司、某财产保险公司诉至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要求支付4人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法院:事故责任保险公司与司机共担
11月20日 下午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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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楼送花园”送了个“公共绿地” 业主要退房,法院这样判!

来源:舟山中院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买房时,开发商承诺“买一楼送花园”可验房时,业主却发现所谓的“私人花园”竟是公共绿地……花园打了水漂业主可以退房退款吗?近日,一起业主因开发商无法交付一楼花园而要求退房退款的案件起诉至法院,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该案。2018年1月初,李某夫妇俩到舟山东港某楼盘看房,想买一套舒适度高、适合养老的房子自住。售楼处业务员了解夫妻俩的需求后,推荐了一楼房屋前附带绿地花园的部分户型,称花园使用权归一楼业主所有。李某夫妇对这个户型很满意,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李某夫妇还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楼花园使用协议》,载明“该幢一楼所属阳台外草坪花园使用权归一楼业主所有(无产权),该花园不属于小区公共绿化设施,花园外围由篱笆绿化带与小区公共绿化设施隔离。”一楼花园使用协议2020年一月,李某夫妇收到了交房通知。然而,验房时,夫妻俩却发现,他们所购的一楼房屋阳台并未开设通往花园的通道。夫妻俩提出质疑,但房地产公司对此含糊其辞。夫妻俩很气愤,拒绝交房。同年4月中旬,李某为弄清事实,向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案涉房屋外花园的使用权等事宜。该局答复称:答复函本以为签了补充协议,花园使用权是板上钉钉了,不曾想到头来协议竟成了一纸空文,李某夫妇经与房地产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后,2020年6月,夫妻俩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房退款。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双方关于一楼花园的约定,应当视为房屋买卖合同内容。房地产公司在未取得专属绿地审批及其他业主的同意下,向李某允诺公共绿地的专属使用权,致使该约定最终无法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普陀法院认为,李某夫妇无法使用一楼花园,势必影响其对案涉房屋的整体评价和居住体验,其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购房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双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公司退还李某夫妇购房款、车位费及相关利息共计190余万元。房地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舟山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4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可见,小区绿地属建筑区划内的公共部分,原则上由业主共有,单个业主一般不能通过协议方式享有绿地的专有权。但也存在例外情形,即“明示属于个人”,“明示”必须符合以下二项要件:其一为绿地规划必须经过规划部门事先批准;其二为在销售商品房时,其他业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绿地按照规划和合同约定属于业主个人专有。因此,消费者在购买附绿地的商品房时,首先需了解绿地规划属性,该绿地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专属于特定房屋;其次需确认开发商是否以合同约定等方式明确该绿地专属于特定房屋附属;最后也需明确开发商是否以销售广告、合同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其他业主该绿地属个人专有使用。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1月20日 下午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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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实名举报派出所副所长

来源:海报新闻、新黄河近日,一段“湖南永州蓝山县检察官实名举报派出所副所长等公检法人员诬告其儿子”的视频在网络流传,引发关注。
11月20日 下午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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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法院副院长被查

日前,海南公布4起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案件。2024年11月,经海南省委批准,海南省纪委监委对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黎少云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查,黎少云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宴请,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拆迁安置补偿、案件办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黎少云身为长期在法院系统工作的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执法违法,“退而不休”,把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因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纪处分后仍不思悔改,顶风违纪,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和人民法官形象。黎少云的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海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给予黎少云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清廉三亚”微信公众号8月2日消息,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黎少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海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黎少云,男,1960年12月出生,海南乐东人,汉族,函授大学学历,1976年8月参加工作,1981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历任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正科级审判员、副院长。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督查办公室主任。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1月19日 下午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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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在教室打闹受伤,学校的责任如何认定?法院判了!

又是一年开学季,“神兽归笼”家长们松了一口气,压力给到了学校。当学生们在校内发生意外事故时,教育机构的责任该如何划分?基本案情小阳和小志(均系化名)是衡南县某小学的同班同学。2020年9月22日上午,两人乘坐同一校车去学校途中,因互称对方绰号发生口角。到达学校进教室时,小志堵住教室的门不让小阳进去,双方发生推诿。后双方又在教室内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小阳倒地,小志用身体压了小阳左腿,导致小阳左腿受伤。后经同学告诉老师,老师到达教室后报告了校领导,并将小阳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小阳住院45天,前后花费医疗费35489.34元,小志父母垫付了医药费9000元,某学校垫付了医药费25000元。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阳“左股骨粉碎性骨折”,伤残等级为十级。事后,小阳的父母向小志父母及某学校索赔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0573.94元,但双方都不愿承担,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衡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志事先挑起事端并与小阳在教室内发生争执,小阳摔倒后又压覆其左腿,造成小阳左腿受伤;因小志已满十周岁,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和判断能力,在明知会造成他人受伤的情况下侵害他人身体健康,小志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小阳与小志的伤害纠纷发生在校园教室内,属于校内学习活动时间,学校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阳在争执的过程中对事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因二人均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应负的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根据原、被告的过错大小,酌定原告小阳、被告小志、被告某学校承担责任比例为1:6:3。经法院认定,小阳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156562.34元。据此,小志应赔偿小阳损失的60%即93937元,扣除已垫付的9000元,尚应支付84937元。被告某学校应赔偿小阳损失的30%即46969元,扣除已垫付的25000元,尚应支付21969元。小阳自负10%即15656.34元。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小志赔偿原告小阳各项损失84937元;被告某学校赔偿小阳各项损失21969元。法官说法限制民事行为人在学校生活、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如何确定归责原则,既要考虑到学生的人身安全,也需要考虑到学校等教育机构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法院根据教育机构和限制民事行为人过错的程度、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判定学校承担30%的责任方式进行判决,实质上是一种“责任分担”的思路。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本质上是一种客观上的评价归责,因此判断教育机构的合理审慎义务通常采用客观化的标准。要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来判断教育机构的合理审慎义务是否充分。合理审慎义务要做到事前排查、事中劝阻、事后救助。要审查教育机构事前的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排除、是否制定了明确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是否有科学合理的课程和值班制度;事中是否有老师或者安保人员在场劝阻、安全预警系统是否及时、逐级报告制度是否通畅;事后能否及时救助、是否采取措施避免事件危害扩大、是否积极通知等。也就是说,危险越大、越明显,对教育机构事前的防范措施和义务要求就越高。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1月19日 下午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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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如何证明夫妻已经分居2年?(附普法漫画)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法院应准予离婚。但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实践中,单纯向法院陈述分居的事实往往是无力的,夫妻分居没有第三人和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各执一词,可能导致法院无法认定或不予认定双方的分居事实,从而不能适用“双方分居两年以上准予离婚”的规则。因此,处于分居状态的当事人应该留心收集分居期间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另寻住所的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等,都可以成为证明分居的证据。一、分床不分房,法院难认定是分居受到经济条件限制,大多数的夫妻只拥有一个住处,或者无力负担长期在外单独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后,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饭。在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时,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外加夫妻同居纯属私人事务,他人很难为此作证,法院对此分居主张一般不予采信。二、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有的夫妻因为就业、学习等原因并不在一个地方生活,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以夫妻双方感情不和而不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标志。不过,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属于相互间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应当有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书信等书证或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三、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1.
11月19日 下午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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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被列入服务质量评价“黑榜”,业主主张减免物业费,法院:支持!

由于物业质量不过关,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物业公司被列入服务质量评价“黑榜”,业主主张减免物业费,法院支持吗?(图源网络
11月19日 下午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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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失恋喝1斤白酒后身亡!同桌3闺蜜被告

2023年5月21日傍晚,江西南昌的小秋(化名)因为情伤心情低落,自行去了朋友王琪(化名)的家中,并决定与朋友王琪、徐恬(化名)和陈朵(化名)聚一聚,希望通过与朋友聚餐缓解悲伤情绪。聚餐期间,酒精成了她们释放情绪的工具,小秋喝了一斤左右的白酒,王琪喝了半斤左右的白酒。徐恬和陈朵也一同参与了聚餐,但两人并没有喝酒。聚餐结束后,醉酒的小秋到车上休息,徐恬在车里面照顾她。然而,等徐恬凌晨五点左右在车上醒来时,她发现小秋已经没有了呼吸。震惊之余,徐恬急忙拨打了急救电话。遗憾的是,5月22日清晨6:20,南昌急救中心宣布小秋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酒精中毒引起的心脏呼吸停止。小秋的父母一时难以接受女儿去世的事实,他们认为王琪三人作为聚餐的组织和参与者、作为女儿的朋友,她们应该对小秋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2023年6月6日,死者小秋的父母将一起参与聚餐的王琪、徐恬和陈朵三人诉至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要求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图源网络
11月18日 下午 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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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病假影响年休假吗?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请病假会影响年休假吗?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因此,是否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要根据累计工作年限和请病假的时间来看请了病假,工资怎么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1月18日 下午 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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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男子装修法拍房,墙内竟发现6000万巨款,钱上交后,却被疯狂报复...

来源:刑事审判“警察同志,我在我家墙里发现了几千万的现金,你们快来。”警方接警后,迅速出动,到现场后,发现全是百元大钞一层层码在墙壁里,目测有几十斤重,保守估计数千万,房主告诉警方,这套房子是法拍房,装修发现的,不用想,这些钱是前主人留下的,既然把这么多现金藏在家中,肯定来路不正,随后警方将钱拉走,房子先行封查。房主大度将6000万赃款上缴,但却惹恼了房子前主人,当即让人堵着房主打,几人在打房主时还叫嚣房主多管闲事,房主被打的鼻青脸肿的,非常不服报警,警方的处理却大快人心。墙内惊现巨额现金“喂?警察吗?你们赶紧来我家看看吧。我家墙里竟然有现金!”打电话的男子姓王,正在装修自己新买的房子,王某在外打拼多年,直到前不久才用了自己大部分的积蓄买了一栋属于自己的房子。唯一美中不足的是,这是一栋法拍房,但是因为价格便宜,王某还是买下了,房子虽然不尽如人意,但是装修王某想按照自己的喜好来。王某便请来装修公司,为自己的房子进行改装。在房子装修的过程中,王某经常会去现场和工人们一起干活,十分上心。这天,王某又来到自己的新房和工人们一起装修,在一堵墙面前,王某犯了难。这堵墙让王某觉得很是碍眼,想要砸掉却又害怕是承重墙。正在犹豫,工人告诉王某:可以将这堵墙砸掉一半,只留一半的厚度。王某听后,当即同意了,于是,装修师傅便开始动手了,王某则站在一旁和其他的工人在聊天。不一会儿,装修师傅突然发出了一声惊叹:“小伙子啊,你这么有钱啊?这怎么都藏在墙里啊?咋不放银行啊?”王某听到这话,只觉得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可他转头一看,瞬间就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只见装修师傅刚砸开的墙里竟然整整齐齐地摞满了现金!王某活到这么个年纪,从来没见到这么多钱!在工人们羡慕的追捧中王某有点迷失自我了,但是,他又很快反应了过来。为避免节外生枝,王某将装修工人都先打发走了,面对着这一墙的现金,王某整个人都仿佛是飘在了天上,已经开始想象以后的富人生活了。随即,他就将这个好消息告诉了自己的父母。王某的父母听说这件事后,也觉得很不可思议、又惊又喜。天上竟然掉馅饼了?然而,王某的父亲却在这时嘱咐王某要小心,不要因为贪便宜而吃大亏。挂断电话之后,王某也冷静了下来,是啊,这么多钱,并不会无缘无故地出现在这里。肯定是有人故意放在这的。而且,有很大的可能是房子原来的主人,这房子是法拍房,肯定是涉及了经济纠纷,那这笔钱会不会是赃款呢?想到这,王某猜测道:这笔钱的来历肯定不干净,自己还是不要轻举妄动的好。接下来的几天,王某每天都到新房里来跟进装修,说是来帮忙装修的,倒不如说是来防“贼”的,这么多钱,难免不会有人动歪心思,要是这笔钱真的是赃款,要是丢了、少了,自己可是有理说不清。后来,为了“保护”这笔钱,王某干脆停掉了装修的进程,自己在房子里当起了“守财奴”。生怕有人知道这笔钱的存在,起了歹意。抵住诱惑,上交赃款经过几天的思想斗争,王某还是决定将这笔钱交给警察处理,于是,王某便报了警,警察在接到王某的报警电话后迅速赶到现场。警察们在看到墙内的现金之后,不免也惊呆了。警方经过清点,墙内的现金居然有六千万!警察告诉王某,这间房子的主人原来是一名医生,可是这位医生没能守得住初心,行医多年之后,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牟取暴利。而这些钱又不能放在自己名下的账户,否则就会有暴露的风险,所以,他就让给求他办事的人都给他送现钱,为了将这些现金藏起来不被人发现,这位医生就将现金全部藏进了墙里,又把墙砌上了。这位,医生的行径被人举报之后,医生就被逮捕归案了,房子也被拍卖了,但是赃款的去向始终是更个迷,因为这些钱是以现金的形式藏起来的,没有人举报的话,警方很难查到。如果不是王某正好买了这栋房子又恰好要装修,这些现金可能一辈子都会被埋在墙里,也有可能会被有心之人等到风头过了的时候带走。没想到,这笔巨款竟然被王某先发现了。幸亏王某经得住诱惑,将这笔钱上交了,要是王某私吞了,等警方追查到这笔赃款,王某将要面对的将是牢狱之灾。将问题解决了的王某只觉得倍感轻松,心中的大石头终于是放下了。他又重新开始装修自己的新房了,工人们回来看到藏在墙里的钱不见了,纷纷问道:“这是被我们发现了存银行了?”对此,王某只是笑笑不说话,随工人们怎么想。然而,令王某没想到的是,钱的麻烦是解决了,另一桩麻烦事却来了。遭到报复王某在房子里发现巨款并上交警方的事在当地小范围内传开,王某一时之间也成了名人,这天晚上,王某刚回到自己的小区,就被角落里突然窜出的几个男人拖到了角落里。这些人二话不说,对着王某就是一顿拳打脚踢,一边打着还一边说道:“叫你多管闲事,就你正直,就你是好人。”听到这些话,王某当即就猜到了这些人的身份,八成是前房主的家属。他们打完王某之后,便扬长而去,王某立即报了警,警方通过小区的监控迅速锁定了嫌疑人,并将他们捉拿归案。果然不出王某所料,他们果然是前房主的家属。通过最近的传闻得知了这笔巨款的存在,还没等高兴又得知这笔钱竟然被王某交给了警方,他们认为是王某的多管闲事才让他们跟这笔巨款失之交臂,因此对王某怀恨在心。他们想要报复王某,出出气,于是便在王某家的小区里蹲守,将王某打了一顿,事后,王某果断报警,警方也将打人者全部刑拘,并将这些人转交给检察机关,最后这些人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一到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也算大快人心。之后王某也回到了自己正常的生活中。王某因为买了法拍房而卷入到一场巨额现金中,好在王某克制住了贪欲,拎得清轻重,及时将这笔巨款上交,这才能够避免一场大麻烦,王某也万万没想到自己的这个正义之举竟然能遭到有心之人的报复,所幸最后坏人被惩治了。由此可见,天上掉下来的大多数时候不是馅饼,而是陷阱,面对不义之财,还是不能贪心。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贪下了本不属于自己的财富,终究会付出应有的代价。换成是你,你会怎么做?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1月18日 下午 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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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亏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否则中国道德水平真会倒退50年!

导读:法院是一个公正公平的地方,不是商务谈判会所。守法守规矩的有错,不守规矩的没错,这就是大恶。幸亏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电梯劝阻吸烟猝死案,法院最后都维护了朴素的正义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否则中国的道德水平就要开倒车!全文: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老人超市拿两鸡蛋被拦倒地猝死2020年6月13日下午,67岁的谷某在南通市崇川区某日用品超市选购。谷某在挑选鸡蛋放入购物袋时,并将两个鸡蛋放入自己裤子口袋中,该行为被超市工作人员李某注意到。谷某在收银台结账完毕准备离开时,李某从货柜处跑出来将谷某叫住。随后,多名超市店员和谷某交谈对话,期间李某拉扯了下谷某的衣服袖子并放开。交涉未果,围观顾客渐多,谷某边说边走,另一名店员拉着谷某的衣袖并跟随他行走。在走到一处冰柜旁时,谷某突然倒地。超市工作人员周某见状第一时间拨打了110,客观描述了纠纷的原因和过程,还对其突然倒地的事实进行了客观描述。在派出所接处警民警提醒下,周某又拨打了120。其间,还有两名路过的顾客对谷某进行胸外按压。之后,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对谷某进行急救并将其送至南通市中医院进行抢救,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死者家属向超市提出38万索赔同年7月9日,谷某的家属起诉超市一案立案。庭审中,谷某的家属认为,有知情人向原告透露,事情起因系谷某在事发前几天购买了不新鲜的鸡蛋而交涉退货无果,谷某便做出了拿被告超市两个鸡蛋的行为。谷某系知识分子并无恶意,即便谷某拿鸡蛋不对,但其把鸡蛋放回后,被告不应当也无权力限制其行动自由。其次,被告限制谷某自由并引起群众围观是谷某猝死的直接原因。被告未及时拨打120,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基本的救助义务,谷某倒地后20分钟才有路过顾客对其进行胸部按压采取急救措施,而被告在谷某倒地后的19分钟才拨打120,延误了抢救时间。超市辩称,谷某在购物时偷拿超市鸡蛋,结算商品时被被告员工发现,员工出于岗位责任制止该行为,没有辱骂也没有殴打对方。在员工制止时,谷某忽然倒地,员工立即拨打110、120电话进行急救。后谷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心肌梗死。超市认为,被告在制止谷某的偷窃行为时是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被告未有任何过激或者违法行为。同时,根据医院的诊断,谷某系因自身疾病死亡,其死亡与被告的合法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谷某的突然离世对于其家人无疑是沉重的打击,但在本案中被告超市是否应对谷某的死亡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以及责任大小应由法律作出评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构成侵权责任损害有四个要件:损害事实、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被告作为经营性的超市,在其合理限度范围内可以对顾客的不当行为进行劝导。本案中,被告发现谷某的不当行为后,从视频中可以看出被告员工和谷某之间有言语交流,被告员工用手拉住了谷某的衣袖,但该行为并未超过合理限度范围。谷某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对于突发的心脏骤停,现场的有效心肺复苏和早期除颤是关键,在心脏骤停后的4至6分钟是黄金抢救时间。谷某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发展所致,由于其病发突然,被告亦拨打了110、120电话,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和基本的救助义务。综上,崇川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超市及其工作人员不存在侵权行为,且被告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与谷某的死亡之间亦无因果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认定超市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维持原判谷某的家属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基本的救助义务,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当天的庭审中,双方围绕老人倒地猝死、超市有无过错和因果关系;老人倒地之后超市有无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两个主要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法庭依法向案发时接处公安民警调查证明接处警过程以及上诉人提交的监控视频调取、保存的情况,南通市急救中心急救科出具的证明,证明急救中心工作人员到达事发现场施救的情况,在庭审中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了确认,并现场播放了案发时的视频。合议庭经审理认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应当分析行为是否超过了一般的社会期待,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本案超市工作人员发现谷某的不当行为后即与其交涉,其目的是维护超市正常的经营秩序,制止不当行为,且双方并无大幅度、过激的动作,是在合理限度的范围内。最高人民法院第142号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指出“行为人为了维护因碰撞而受伤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劝阻另一方不要离开碰撞现场且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属于合法行为。被劝阻人因自身疾病发生猝死,其近亲属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只要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即使是他人阻拦侵权人也是被法律认可的。本案中,超市工作人员拉扯谷某的衣袖、继续与其交谈,制止不当行为的举措具有正当性。从救助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看,医院推断谷某的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而心肌梗死有多种情况,包括可能导致致命性极高的心脏骤停。即便谷某因藏匿鸡蛋未结账被追问而引起情绪波动,导致其突发疾病倒地猝死,二者亦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合议庭还认为,本案中,谷某在倒地后,超市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拨打了110,客观描述了纠纷的原因和过程以及老人晕倒的事实。在接处警民警提醒下,随即又迅速拨打了120抢救。虽然超市拨打120系在谷某倒地后近20分钟,但鉴于先前双方曾经发生过纠纷,谷某倒地又具有突发性,超市工作人员对谷某的身体状况并不知情,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求助符合一般公众的社会认知,具有合理性,认定超市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综上,合议庭经休庭合议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当庭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连线法官对经营者不能苛赋过重的保障义务“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应当分析行为是否超过了一般的社会期待,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该案主审法官、合议庭审判长刘碧波介绍说,本案超市工作人员发现谷某的不当行为后即与其交涉,其目的是维护超市正常的经营秩序,制止不当行为,且双方并无大幅度、过激的动作,是在合理限度的范围内。最高人民法院第142号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指出“行为人为了维护因碰撞而受伤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劝阻另一方不要离开碰撞现场且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属于合法行为。被劝阻人因自身疾病发生猝死,其近亲属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只要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即使是他人阻拦侵权人也是被法律认可的。本案中,超市拉扯谷某的衣袖、继续与其交谈,制止不当行为的举措具有正当性。从救助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看,医院推断谷某的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而心肌梗死有多种情况,包括可能导致致命性极高的心脏聚停。即便谷某因藏匿鸡蛋未结账被追问而引起情绪波动,导致其突发疾病倒地猝死,二者亦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刘碧波还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谷某在倒地后,超市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拨打了110,客观描述了纠纷的原因和过程以及老人晕倒的事实。在接处警民警提醒下,随即又迅速拨打了120抢救。虽然超市拨打120系在谷某倒地后近20分钟,但鉴于先前双方曾经发生过纠纷,谷某倒地又具有突发性,超市工作人员对谷某的身体状况并不知情,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求助符合一般公众的社会认知,具有合理性,认定超市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消费者安全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可以漠视经营者的合理需求和自身合法的利益。所以对经营者不能苛赋过重的保障义务。”刘碧波提醒消费者要诚信守法,共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同时他也建议超市、商场等公共场所要培养员工的急救意识和基本的救治理念,以便在发生突发状况时能第一时间采取急救措施。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案情回顾村民私自采摘村委会种植的杨梅跌落致死,家属起诉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2020年1月20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再审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村委会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1月18日 下午 7:23